23日,記者在中川機場見到了楊先生。“同樣的訂票,我的怎么就成了"超售票",航空公司賣了票,怎么又無法乘坐!”楊先生質(zhì)疑道,機場工作人員表示,出售“超售票”是合乎相關規(guī)定的,楊先生只能改簽下一班次航班。
在多方聯(lián)系下,記者和楊先生一同找到了川航在蘭州中川機場的工作人員仲乃春。在得知楊先生的遭遇后,他解釋道,楊先生預訂的3張機票沒有座位,主要是因為機票超售,賣出去的票比座位數(shù)多了3張,這3張票也就是“超售票”,而出售一定量的“超售票”是國際慣例,也符合民航總局的相關規(guī)定。最終在仲乃春的協(xié)調(diào)下,楊先生得到了3張改簽的當日下午4時45分飛往成都的機票,以及每張票300元的補償金。此舉致使楊先生不得不在機場多等近4個小時。
“有多少座賣多少票,超售了改簽、補償就完事,如果因為這耽擱的幾個小時,給乘客造成損失,又該由誰來承擔責任?超售了,為什么不提前通知呢?”對于楊先生的質(zhì)疑,仲乃春表示,目前在我國航空公司中,并無提前通知或說明這樣的程序。
當日下午,記者咨詢了多家航空公司后發(fā)現(xiàn),一定程度的機票超售是國際以及國內(nèi)各航空公司都普遍通行的一種通行慣例。在“超售”方式中,航空公司是超額發(fā)售機票的,數(shù)量一般控制在3%之內(nèi),如一架航班100個座位,航空公司在起飛前售出103張機票。航空公司之所以超售,是為了減少航班的空座率,增加客源。在超售情況下,如果所有的購票乘客都來按時登機,那么超售的這部分機票持有者則會因飛機滿員而無法登機。
就此事,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陳佳昌律師認為,雖然國內(nèi)外航空公司都有超售慣例,但這并不能成為航空公司免責的理由,而是應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。對乘客造成的影響和損失,應該由航空公司承擔。
甘肅省消費者協(xié)會相關人員也表示,消費者買了機票,就要保證能乘飛機,如果不能,消費者就有權要求損害賠償。